7月2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電力企業涉電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電力企業根據需要組成涉電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電力企業有關負責人擔任。
電力企業編制涉電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電力企業應對本單位涉電應急預案開展評審,評審前應組建評審專家組。涉及政企協同、網廠協調和社會聯動的涉電應急預案的評審,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涉電應急預案評審結果應當形成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誰評審、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在評審意見上簽字,評審意見應當記錄、存檔。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評審專家組意見對涉電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其中提到,電力企業應當在涉電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涉電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及相關材料進行備案或抄送。
中央電力企業集團(總部)涉電應急預案報國家能源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企業主管機構。
中央電力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以及其他電力企業涉電應急預案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