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能源資產結構。傳統能源企業目前面臨裝機結構調整,存量煤電機組改造升級,大型風光基地加速布局等投融資需求。但能源電力行業重資產、回收周期長的特性,加劇了企業高資本需求和現金流短缺的矛盾。本次1014號文取消可用于收購存量資產的凈回收資金使用比例限制,加大對收購并購的支持力度。一則通過盤活存量資產,提前回籠資金進行再投資,提高資金周轉率,緩解能源企業融資壓力;二則激發收并購活力,支持企業長期規劃布局,調整能源資產結構,促進能源企業轉型升級;三則引入權益資金,拓寬融資渠道,滿足能源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
提供增量資金,改善資本結構。能源企業以銀行借款、債券、融資租賃等傳統債務融資為主,融資渠道有限,普遍財務杠桿及剛性債務水平偏高。本次1014號文將可用于補充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流動資金的凈回收資金使用比例從10%提高至15%,進一步提高凈回收資金使用靈活性,補充流動資金能夠有效滿足能源企業資金需求,緩解部分企業運營或債務滾續壓力,降低財務成本,優化資本結構。同時公募REITs作為創新型權益融資工具,可提高企業直接融資占比,降低資產負債率,釋放投資空間,改善企業融資結構。
提升治理水平,打造企業投融資平臺。公募REITs公開透明、市場化運作的特性,對能源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注重能源項目開發、建設、運營全周期合法合規性,強化企業合規意識和信息披露意識;二是提升企業資產運營水平和運營管理效率,建立制度化、專業化、市場化、精細化的運營管理機制,形成市場競爭力。此次新規進一步支持盤活存量資產的資金使用比例顯著提高,支持資產收并購。能源企業搭建能源領域資產上市平臺,通過REITs上市,形成前期投資主體的有效暢通的退出路徑;同時,已上市的運營主體也可利用回收資金收購優質資產,積極參與擴募,形成“投、融、管、退”全周期運作機制,不斷擴充企業優質資產規模,打造能源領域投融資平臺,促進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為能源企業帶來量質效多重收益。